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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8   浏览次数:

  

  镇政办发〔2014〕21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

  

  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政策意见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做优,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现就我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对象

  本政策意见鼓励对象是指在镇江市区(京口、润州、丹徒区、镇江新区)范围内注册,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明确,持续经营能力强,发展前景好;

  3.公司股权明晰,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公司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制定详细的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工作计划。

  二、鼓励政策

  1.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成功,可获奖励资金100万元;

  2.企业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参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镇政发〔201273号)“扶持政策”第3款执行;

  3.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后转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市场上市的,按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镇政发〔201273号)明确的政策扣除已兑现部分后执行。

  三、附则

  1.本政策意见涉及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

  2.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申请享受本政策意见奖励补助政策的,按《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镇政发〔201273号)“兑现程序”执行。

  3.本政策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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