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在省级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民间投融资服务企业注册登记实施会商机制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研究制定相应办法。
关于在省级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民间投融资
服务企业注册登记实施会商机制的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3号),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置办”)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在省级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民间投融资服务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建立会商机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施省级注册登记会商机制的政策依据
一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规定:“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强化综合监管,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规定:“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金融业务活动等字样”。
二、实施省级注册登记会商机制的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
对申请设立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的或涉及上述金融业务活动的,启动省级注册登记会商机制。
三、新设企业注册登记会商机制的程序
(一)注册登记申请。
企业向省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环节或企业设立登记环节,由工商部门向其发放《关于申请设立民间投融资服务企业注册登记告知书》,企业申请人阅知后签字。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工商局予以受理,并同时提请省处置办,启动会商机制。企业申请人向省处置办递交下列材料:
1、股东(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股东(合伙人)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3、如成立基金,采取委托管理的,应出具委托管理协议、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4、签署《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并承诺自愿无条件接受各级处置办组织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检查,同意有关部门将企业相关情况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级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实施联合会商。
省处置办依据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定时限,组织省级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出具书面意见。会商中可约谈新设企业股东、主要负责人或邀请部分相关领域专家和律师提供顾问建议。省工商局依据会商意见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如省处置办在上述时限内未能出具会商书面意见的,视为无不同意见,由省工商局直接做出准予登记决定。
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电信增值业务许可的,应依法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许可审批。
四、存量企业注册变更登记会商机制的程序
存量企业如申请办理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涉及会商内容的,须依新设企业注册登记会商机制程序办理。
对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上述字样的企业,省工商局要及时将设立登记信息或变更后存量企业相关登记信息及时上传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省级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载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省级各金融管理部门和省工商局予以持续关注,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对通过注册登记审核流程并依法登记的企业,省处置办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会商意见不构成对其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企业资产安全的保证。
2、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对设立从事民间投融资服务的企业实施会商机制,今后待国家有关市场准入政策法规出台后,再行规范审批。各设区市应参照省级会商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应办法。
附件:1.关于申请设立民间投融资服务企业注册登记告知书
2.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
C:\fakepath\161020 苏处置办发[2016]32号在省级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民间投融资服务企业注册登记实施会商机制的办法(附件).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