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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号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监管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0   浏览次数:

  

  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监管政策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3〕102号

各市金融办,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有关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改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发展环境,推动全省农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农贷公司部分监管政策。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农贷公司准入条件

  鼓励有实力、有责任的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农贷公司。对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连续2年盈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发起设立农贷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可提高至60%。

  二、调整变更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

  一是取消农贷公司规划指标。省金融办不再统一制定全省农贷公司年度规划指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坚持空白乡镇(涉农街道)审批原则,合理制定本辖区农贷公司年度发展规划。二是调整农贷公司公示制度。现行开业前公示变更为筹建核准公示,公示期不变。三是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省金融办保留筹建审核、开业审核、最大持股人及超过50%(含)股权变更、开鑫贷准入等四项审批核准权限,其余涉及农贷公司的审批事项,全部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金融办。

  三、进一步明确贷款利率政策

  为适应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对当前农贷公司贷款利率政策做出以下调整:一是农贷公司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贷款单笔年化利率不得超过18%,且不计入平均利率考核;二是单笔50万元以上贷款平均年化利率(按加权平均方式计算)不得超过15%、最高年化利率不得超过18%。

  四、严格规范各类担保业务

  为规范我省农贷公司担保业务,积极防范风险,现对农贷公司从事该类业务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将融资性担保业务余额纳入单户授信总额管理,单一客户及其关联方贷款及担保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农贷公司资本净额的10%;二是严禁农贷公司为其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各类担保;三是农贷公司开展的各类担保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录入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四是农贷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及时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担保余额的1%计提)及未到期责任准备(按担保费收入的50%)。

  五、鼓励支持农贷公司上市融资

  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募集资金。拟上市农贷公司须提前12个月向省金融办提出备案。允许农贷公司股东为上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控股已备案农贷公司。农贷公司须在备案后24个月内完成挂牌上市工作,如过期则须在2个月内恢复原有股权结构。

  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拟挂牌农贷公司须提前6个月向省金融办提出备案。交易收购方参照我省农贷公司发起设立或参股条件,在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履行相应的股权变更审批程序。

  六、调整完善部分监管评级指标

  根据相关监管政策,对部分监管评级指标进行调整:

  (一)平均利率:单笔50万元以上贷款加权平均年化利率未超过15%(含15%)的,得8分;超过15%的,每提高0.4%扣一分,扣完为止。

  (二)最高利率:单笔贷款最高年化利率不得超过18%。未超过18%(含18%)的,得6分;超过18%的不得分。

  (三)由于贷款逾期造成罚息的,罚息部分不计入最高利率及平均利率考核。

  (四)2012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不良贷款,其年化利率超过18%的,不计入考核范围。

  (五)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率低于3%(含3%),不扣分;不良贷款率高于3%,低于4%(含4%),扣2分;不良贷款率高于4%,低于5%(含5%),扣4分;不良贷款率高于5%,低于6%(含6%),扣6分;不良贷款率高于6%,低于7%(含7%),扣8分;不良贷款率高于7%,扣10分。

  (六)有效客户数:每1亿元贷款余额对应的客户数不低于60户,得12分;每降低10户,扣4分,扣完为止。

  (七)股权结构:最大股东(含关联人及关联企业)持股40%及以下,得6分;最大股东(含关联人及关联企业)持股40%至60%(含),若最大股东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得6分,否则得4分;最大股东(含关联人及关联企业)持股60%至80%(含)的,得3分;最大股东(含关联人及关联企业)持股80%以上的,得2分。

  以上调整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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