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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0号关于调整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监管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8   浏览次数:

  关于调整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监管政策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3〕80号

各市金融办,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金融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小贷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稳健发展”的经营原则,综合考虑当前国家金融政策变化和我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明确我省小贷公司部分监管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行差别化利率政策。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放开贷款利率管制政策变化,引导鼓励小贷公司坚持贷款“小额、分散”,决定对小贷公司实行差别化利率政策。小贷公司单笔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贷款年化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单笔50万元以上贷款仍执行平均年化利率(按加权平均方式计算)不得超过15%和最高年化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的规定。

  二、调整小额贷款标准上限和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为严格控制小贷公司贷款“垒大户”行为,引导小贷公司真正服务个体客户和小微企业,决定将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标准上限统一调至300万元、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标准上限统一调至600万元,各市(省直管县)金融办在该限额下自行制定各县(市、区)小额贷款标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发放单户贷款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须提前逐级上报所在市(省直管县)金融办逐笔审批,并由市(省直管县)金融办按月集中报省金融办备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三、调整小贷公司贷款统计口径。考虑小贷公司普遍存在“一次授信、分批放款”的现实情况,决定将小贷公司贷款“三个70%”和利率政策的统计口径由“单户”调整为“单笔”,在7天内对同一客户分批放贷,视为同笔贷款。为客观反映全省小贷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效防范个别小贷公司不良贷款率过高对小贷公司行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0%的小贷公司停业整顿、只收不贷,其信贷数据实行专项统计。

  四、调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中有效客户数的评分标准。为鼓励引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服务小微客户、更客观地反映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拓展能力、更充分地体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社会责任,决定将监管评级非现场指标中关于有效客户数的评分标准调整为“每亿元贷款余额的有效客户数至少达到60户,不足60户的按10户为一档逐级下调计分。”

  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金融办建立小贷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制度。所有小贷公司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统一标准的举报提示牌。举报内容重点关注:违规或变相吸收存款,高利放贷,账外经营或变相收费,违规发放关联贷款、冒名贷款,工作人员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省金融办设立400举报电话(号码为400-881-4400),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制度操作细则、举报提示牌制作标准另行下发。

  六、建立电话回访核查机制。为提高真实性监管水平,加强对小贷公司做假账行为的监督核查,省金融办建立电话回访核查机制。组建电话回访核查队伍,随机抽取小贷公司系统信贷信息,利用400平台电话(号码为400-881-4400)回访小贷公司客户,重点核查小贷公司贷款真实性。相关操作规则另行下发。

  以上政策措施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请各市(省直管县)金融办接此通知后尽快转发至辖内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各小贷公司。

  特此通知。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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