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检查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2〕56号
各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管理,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规定,省金融办制定了《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检查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检查实施细则(暂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检查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农村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非现场检查工作,提高非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非现场检查是指各级金融办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小贷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贷公司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的过程。
各级金融办是指根据各级政府授权,承担小贷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金融办或其它职能部门(以下统称“金融办”)。
第三条 非现场检查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贷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督促小贷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政策法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等。
第四条 对小贷公司的风险状况,各级金融办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小贷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以保障小贷公司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和投资人权益。
第五条 非现场检查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信息分析与处理、信息反馈与使用、信息归档与管理四个阶段。
第六条 各级金融办应按照省金融办的统一部署,接入、使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七条 省金融办授权江苏金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公司”)履行非现场检查信息收集、分析职能。金农公司应定期、不定期上报小贷公司非现场检查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非现场检查信息应充分用于小贷公司监管评级。各级金融办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对非现场检查信息进行整理,并结合现场检查结果、监管处罚等情况,及时调整小贷公司监管评级。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九条 各级金融办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贷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
第十条 金农公司应依托监管系统和风险识别团队,根据发现的潜在问题,及时向省金融办报送小贷公司《非现场检查意见书》。
市、县(市、区)各级金融办应明确小贷公司监管员。监管员应依托监管系统和其它途径收集并上报小贷公司非现场检查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金融办可根据非现场检查需要,要求小贷公司报送相关数据和非数据信息。
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
各级金融办应根据小贷公司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金融办应发布明确的监管信息采集要求,并督促小贷公司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
各级金融办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小贷公司就特定的重大事项向各级金融办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金融办应督促小贷公司落实专人报送信息资料,确保小贷公司报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级金融办必要时可要求小贷公司提供经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十四条 临时现场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被查小贷公司的整改意见等现场检查信息应用于非现场检查分析。
第十五条 各级金融办应关注新闻媒体、公众举报等社会监督机构和群众反映的小贷公司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金融办根据收集到的非现场检查信息,对小贷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省市金融办根据《非现场检查意见书》、公众举报、新闻媒体披露信息、监管员上报信息等,可决定对小贷公司开展临时现场检查,并出具《临时现场检查通知书》。
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约见会谈、现场走访等。
第三章 信息处理与分析
第十七条 各级金融办应根据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收集、核实的小贷公司非现场检查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每半年形成一次非现场检查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金融办应重点关注小贷公司政策法规风险和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吸储、抽逃资本金、高利放贷、暴力收贷、账外经营、内控不完善、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冒名贷款、拆分贷款、向限制类行业贷款等问题。
利用监管系统对小贷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小贷公司“三个70%”、股东关联贷款、关联担保、融资性担保、对外融资、贷款集中度、跨区经营、利率水平、不良贷款和准备金计提等情况。
应公众举报、新闻媒体披露等信息对小贷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小贷公司违规吸收公众存款、股权和高管人员变动、做假账和账外账、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其它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违规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金融办应撰写季度、年度非现场检查分析报告,全面揭示小贷公司风险状况,判断小贷公司的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阶段监管工作计划。
第四章 信息反馈与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金融办应视情况将非现场检查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贷公司,并要求小贷公司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第二十一条 各级金融办依据相关规定,针对非现场检查分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对有关小贷公司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金融办在完成年度非现场检查分析报告后,应与小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慎监管会谈,讨论小贷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金融办应在年度非现场检查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临时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年度审计等监管情况对小贷公司进行监管评级调整,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十四条 经省金融办授权、批准,各级金融办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非现场检查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贷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五章 信息归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金融办应建立非现场检查信息档案。非现场检查信息档案应包括:省金农公司出具的非现场检查意见书、监管系统风险提示信息、监管员上报信息、小贷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贷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与小贷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非现场检查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金融办应当建立完善的非现场检查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非现场检查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金融办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第六章 非现场检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金融办负责对辖区内的小贷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下级金融办应按要求向上级金融办报送非现场检查分析报告及其它分析报告,上级金融办应及时向下级各级金融办通报有关非现场检查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非现场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各级金融办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非现场检查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二条 非现场检查人员对承担的非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独立做出监管结论。非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做出监管结论时,应制作监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备查。
第三十三条 为促进非现场检查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应建立非现场检查工作评价制度,对非现场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
非现场检查工作的评价内容包括: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信息分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监管信息档案的完整性、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和非现场检查的有效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