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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1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

各市金融办:

  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经过三年多努力,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50%;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的规定。小贷公司向客户贷款,必须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应从借款人账户将本息划转至小贷公司账户。小贷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客户以现金归还贷款本息及交纳各种费用的,应由客户全额存入小贷公司银行账户,由小贷公司代收现金的,原则上应在当日全额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小贷公司应制定现金管理办法,并报所在市金融办备案。开业未满一年的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开业一年以上的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各市要从严制定单户小额贷款标准,并监督严格执行,使小贷公司真正体现“小额、分散、灵活”的经营特点。

  四、严格小贷公司股东资质和股本结构的管理。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真正引导有资金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经营诚信度高的企业家投身于农村小贷事业。各地要在招投标环节严格审查投标股东的出资额与其出资实力是否匹配。单个法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的35%;单个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不得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鼓励小贷公司股权适度分散,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全部股东应不少于3个非关联的法人或自然人。鉴于信贷行业特殊性以及小贷公司本身已具备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资质的现状,不允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自然人成为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特殊情况需在招标前报经省金融办核准。

  五、严格小贷公司股权转让的管理。小贷公司开业后一年内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开业一年以上的,小贷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转让,但必须事前报各市金融办批准,各市金融办批准后报省金融办备案。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增资和股权转让,以及涉及50%以上股权发生变化的股权交易,需经省金融办审批。

  六、严格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小贷公司中高层(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不得兼职或有不良从业记录,其任职资格由市金融办负责审查。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变更需及时向市金融办备案,小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需经市金融办批准,并报省金融办备案。省、市金融办将进一步建立完善对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任职考核、诫勉谈话等制度。省金融办在批准小贷公司筹建前,将组织拟任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总经理进行应知应懂考试和约谈,考试和约谈合格,方可批准筹建。

  七、严格小贷公司发展规划和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各市金融办每年年初应及时将本地区全年小贷公司发展规划报省金融办,原则上应明确规划发展数量和设立地点,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执行,年末不得擅自突破已经批准的规划总数。拟组织开展新设小贷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县(市、区),必须事先获得市金融办同意并占用所属省辖市规划总数,不得擅自提前组织招投标工作。对未经规划批准的小贷公司招投标结果一律不予承认。

  农村小贷公司转入正常发展阶段后,在布局上仍应坚持扎根乡镇、服务“三农”,新设农村小贷公司营业地点必须位于乡镇或涉农街道(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工作部门出具涉农证明)。各地应严格控制在各类市辖区、经济开发区新设农村小贷公司。

  八、严格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管理。为体现服务“三农”宗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小贷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省金融办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新设小贷公司,申办者必须作出相关承诺,并以此作为参与招投标的前提条件之一。

  九、建立小贷公司股东特别借款制度。股东特别借款是指由小贷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借给小贷公司、清偿顺序列小贷公司其它各类负债之后的定期借款。股东特别借款的期限为3个月和3个月的整数倍,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股东特别借款的利率由股东与小贷公司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2倍。股东特别借款的总规模不得超过小贷公司实际到位资本金总额,其中单个股东的借款不得超过该股东实际到位的入股金额。持续借入半年以上股东特别借款,可按正常程序转增资本金,且转增资本金时,法人股东不受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35%的限制,个人股东不受出资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的限制。因转赠资本金导致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须经省金融办审批。实行股东特别借款制度后,小贷公司各类负债(包括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0%,股东特别借款外的各类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十、建立联合贷款制度。对确属支持“三农”的较大贷款项目,可实行联合贷款,由当地一家小贷公司主办,联合若干小贷公司参与贷款。参与的小贷公司在市辖范围之内的,由市金融办审批;超出一市范围的,由省金融办审批。在计算和考核“小额贷款占比”指标时,以联合贷款中各小贷公司实际投入的贷款额度为准。联合贷款的操作办法参照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执行。

  十一、建立小贷公司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率先开展对小贷公司的评级和分级监管工作试点。在总结既有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村小贷公司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对评为最高等级的小贷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方式和奖励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真正体现奖优限劣、有扶有控的政策导向。各市、县金融办要建立举报制度,及时、严肃查处辖内小贷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鼓励和支持苏南地区小贷公司到苏北空白乡镇设立分公司。苏南地区实力较强、信用等级较高的小贷公司,可到苏北地区的小贷公司空白乡镇设立分公司,由苏南、苏北相关的两市金融办审核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批。设立分公司的乡镇,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小贷公司。

  本通知各项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对本通知下发前不符合本通知规定(不含第四条)要求的小贷公司,各级金融办应督促小贷公司在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

  各市金融办接此通知后,请尽快转发至辖内各县(市、区)金融办和各小贷公司。

  特此通知。

  

  

  

  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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