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1〕41号
各市金融办、泰州市农工办:
现将《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操作规程(暂行)》、《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上述文件转发给各小额贷款公司。
联系人:省金融办丛领,电话:025-83398938;金农信息公司郭茜 电话:025-86691701。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3.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
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以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
小贷公司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经过信贷调查、建立信贷档案后,形成合作关系,其中的小贷公司称为开户小贷公司、企业或个人称为开户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 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金融办负责对辖内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纠纷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函要素
第五条 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承兑人、收款人、持函人、出让人、受让人,以及系统管理人等:
1.付款人是与收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以延期付款方式接受收款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并向开户小贷公司申请对延期付款进行承兑的企业或个人;
2.承兑人是承诺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收款人付款的付款人的开户小贷公司,承兑人应在省金融办指定范围内选择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保函保证金及保函兑付人资金划转,小贷公司其他资金(包括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得进入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
3.收款人是与付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为付款人提供商品或劳务,同意付款人延期付款,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企业或个人;
4.持函人是当前持有应付款保函的企业、个人或小贷公司;
5.出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出保函的一方;
6.受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入保函的一方;
7.系统管理人是受省金融办委托,以开发和维护网络系统为基础,具体组织小贷公司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 应付款保函上记载的要素,除前条所列相关当事人外,还须记载签发日期、到期日、期限、保函金额、付款人开户银行及账户号、相关当事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等。其中:
1.应付款保函期限是自签发日起至到期日止之间的时间,分为1个月、2个月、3个、4个月、5个月和6个月六种,最长不超过6个月;
2.保函金额起点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签章是相关当事人在应付款保函上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4.应付款保函须记载承兑人签章、付款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收款人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如发生应付款保函转让的,须在保函上记载转让双方签章及经办人签章和身份证号码。
第七条 保函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保函无效;对保函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八条 应付款保函相关业务办理采用实名制。付款人、收款人、持函人的经办人须凭身份证到开户小贷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经办人的签章和身份证号码记载在应付款保函上。经办人因故不能前往小贷公司办理手续的,可出具有签章的委托书,由受托人持本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保函签发与承兑
第九条 应付款保函的签发须以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的真实交易为基础,不得出具无真实交易基础的融资性应付款保函。付款人申请小贷公司承兑时,须提供与收款人之间的购销合同和相关交易证明,申请出具50万元以上的大额应付款保函,还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小贷公司按贷款发放的程序和原则审查应付款保函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授信总额,并将应付款保函与贷款、担保等业务统一纳入授信总额管理。
第十一条 承兑应付款保函的小贷公司可要求付款人在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存放不超过保函金额30%的保证金,小贷公司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第四章 保函转让
第十二条 应付款保函可以转让保函权利。转让时,应由出让人签章,记载受让人名称、受让方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应付款保函的相应栏目;保函凭证不能满足转让记载事项需要的,可以加附粘单,并由加附粘单的小贷公司在保函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十三条 转让的应付款保函,转让签章应当连续,持函人以转让签章连续证明其保函权利。
第十四条 应付款保函的转让手续须经出让人所在地小贷公司办理,经办人须出示身份证。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因受让人及其经办人身份不实导致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出让人及其经办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应付款保函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应付款保函不得转让。
第五章 保函贴现和转贴现
第十七条 应付款保函贴现是作为持函人的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地小贷公司转让应付款保函的行为。贴现率应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公司同期贷款利率的80%。
第十八条 应付款保函转贴现是作为持函人的小贷公司向其他小贷公司转让应付款保函的行为。转贴现率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应付款保函的贴现、转贴现期限从其贴现或转贴现之日起至到期日止。实付贴现、转贴现金额按保函金额扣除贴现或转贴现日至保函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办理贴现、转贴现的小贷公司与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期限及利息计算,应另加2天划款日期。
第二十条 小贷公司在办理贴现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出函依据,即交易真实性审核,并留存购销合同、相关交易证明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对不具有真实交易基础的,不得办理贴现。
第六章 保函兑付
第二十一条 应付款保函兑付是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持函人向承兑人提示并获得付款、承兑人向付款人提示并获得付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兑人应于到期日前向付款人发函,提示付款人于到期日前在承兑人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上存放不少于保函金额的存款,并由承兑人于到期日支付给持函人或持函人提示付款的小贷公司。
第二十三条 持函人应于到期日前至少10日向所在地小贷公司提示付款,并将应付款保函提交所在地小贷公司;所在地小贷公司应于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应于到期日将款项汇往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应在次工作日前将款项汇往持函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持函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和承兑人仍应继续承担付款责任,并按以下时间要求办理:持函人所在地小贷公司应在收到提示付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往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应在次工作日前将款项汇往持函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按照未付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前一月平均利率的1.5倍(低于日利率0.06%的,按照日利率0.06%计算)。
1.付款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承兑人的;
2.承兑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
3.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持函人的;
4.相关当事人不能按本章要求如期提示付款而造成付款延迟的。
第七章 保函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的承兑、转让、挂失和兑付手续,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1.承兑应付款保函时,小贷公司向付款人收取手续费的费率原则上应相当于该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担保的费率;
2.小贷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转让和挂失手续,可向出让人收取每笔100元的手续费。
3.小贷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兑付手续,可向持函人收取不超过保函金额0.3%的手续费。
第八章 保函责任
第二十七条 应付款保函的转让、贴现、转贴现和兑付等,仅以保函真实性和相关当事人身份真实性为依据。凡保函真实和相关当事人身份真实的,则应付款保函的转让、贴现、转贴现、兑付等具有法律效力,在到期日,承兑人应向持函人、付款人应向承兑人按保函金额无条件付款。
第二十八条 应付款保函到期被拒绝付款的,以及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函人可以对出让人、付款人、承兑人等相关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1、应付款保函被拒绝兑付的;
2、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付款人和承兑人遇有符合《担保法》和《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拒绝付款事由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开户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应及时向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报告,由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依据《担保法》和《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持函人将应付款保函遗失的,应及时到所在地小贷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小贷公司应及时向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报告,由当地金融办和系统管理人依据相关规定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应付款保函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函人对付款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持函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持函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前手是在持函人之前在应付款保函上签章的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应付款保函的全体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解除。
第九章 小贷公司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所有小贷公司均可办理应付款保函的转让、兑付和挂失业务。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贷公司可以办理应付款保函承兑业务:
1.正式开业满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遵循金融办各项管理规定,没有不良记录;
3.参加系统管理人组织的全省联网运行;
4.配备3名以上经省金融办培训合格、持有应付款保函上岗证书的经办人员,其中1名是业务主管人员;
5.配备必要的安全和防伪技术设备。
6.经市金融办会同系统管理人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 小贷公司不得拖延、拒绝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并应将相关信息全部、准确地录入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
第三十六条 小贷公司在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过程中,应对应付款保函真实性和转让签章连续进行审核,应对相关经办人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留存相关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现假伪保函、相关经办人身份和身份证虚假的,应及时中止办理并向当地金融办、系统管理人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应付款保函留存在办理贴现或提示付款的小贷公司,转贴现和付款以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中电子数据为依据办理。
第十章 系统管理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应付款保函系统管理人受省金融办委托做好以下工作:
1.统一印制空白应付款保函;
2.建立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应付款保函业务网络系统,保障业务网络系统顺畅运行;
3.建立和维护应付款保函密押管理系统和相关当事人身份真实性查询系统,防范保函诈骗风险;
4.建立和维护应付款保函兑付和资金清算系统,保障应付款保函兑付和资金清算顺利进行。
第十一章 监管和罚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金融办应将获准开办应付款保函承兑业务小贷公司签发的应付款保函纳入该小贷公司或有负债规模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金融办应加强对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进行风险监控。对不遵守本办法而违规操作,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小贷公司、系统管理人要责令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及时取消其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小贷公司与系统管理人均应建立并落实相应的内控制度,系统管理人内控制度应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
小贷公司、系统管理人应将空白应付款保函作为重要凭证保管。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金融办应将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情况作为对小贷公司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向省金融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 小贷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1.对应付款保函签发依据和相关真实性的审核不尽职,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
2.对应付款保函真实性和转让签章连续审核不尽职,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
3.对相关经办人身份的真实性审核不尽职,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
4.发现假伪保函、相关经办人身份虚假后,不及时向当地金融办、系统管理人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
5.无故拖延、拒绝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
6.信息录入或核对错误,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 系统管理人工作不尽职,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省金融办应根据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应付款保函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修改调整保函金额的起点和最高金额、大额应付款保函的起点金额、保证金比例、相关业务手续费标准等。
第四十六条 应付款保函兑付和资金清算办法、会计核算办法等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担保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小贷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操作规程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应付款保函健康发展,规范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
第三条 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金融办及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负责对辖内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纠纷处理和监督管理。受省金融办委托,江苏金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公司)作为系统管理人,以开发和维护网络系统为基础,具体组织小贷公司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
第二章 开办申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贷公司可以办理应付款保函承兑业务:
1.正式开业满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规范;
2.遵循小贷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没有不良记录;
3.参加金农公司组织的全省联网运行且正常使用系统;
4.配备3名以上经省金融办培训合格、持有应付款保函上岗证书的经办人员,其中1名是业务主管人员;
5.配备必要的安全和防伪技术设备(票据防伪仪、身份证鉴别仪等);
6.经市金融办会同金农公司验收合格。
全省所有小贷公司均可办理除承兑以外的应付款保函其他业务。
第六条 申请开办应付款保函承兑业务的小贷公司应向各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小贷公司需在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加入金农公司现金池。
第七条 金农公司应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公布小贷公司系统使用情况及应付款保函业务上岗培训情况。各市金融办收到小贷公司提交的开办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通过监管系统查询小贷公司系统使用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如不符合开办条件,向小贷公司说明原因。
第八条 各市金融办初审相关资料后对小贷公司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1.是否配备必要的安保设备;
2.票据防伪仪、身份证鉴别仪等设备是否配备到位;
3.是否设立装有防盗门的档案室,档案室内是否配备保险柜;
4.是否按要求设置岗位,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应付款保函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各市金融办对小贷公司验收后,在监管系统中为小贷公司开通应付款保函承兑业务权限。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为顺利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有效防范、控制各类风险,小贷公司应设置经办员、复核员、业务主管各一名。
第十一条 经办员职责:
1.建立、维护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保函信息;
2.受理客户签发应付款保函申请,审核申请资料;
3.受理应付款保函转让、挂失、贴现、转贴现和兑付业务;
4.负责应付款保函到期提醒、催收。
第十二条 复核员职责:
1.保管空白保函凭证,定期与系统核对空白保函凭证数量;
2.保管作废空白保函凭证,定期上交金农公司;
3.复核应付款保函签发申请,打印应付款保函凭证,保管应付款保函底卡;
4.复核应付款保函转让、挂失、贴现、转贴现和兑付业务;
5.收取应付款保函业务手续费及保证金。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职责:
1.负责对各岗位人员业务分工的管理,合理安排岗位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行;
2.负责审核应付款保函各类业务;
3.保管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章;
4.定期检查应付款保函业务档案,核对空白应付款保函凭证数量。
第四章 凭证、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 应付款保函凭证、应付款保函保证金缴存证明、应付款保函权利证明和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章由金农公司统一印制、刻制,小贷公司经各市金融办验收合格并开通应付款保函承兑业务权限后从金农公司领入凭证和印章。小贷公司应设立凭证库,保管从金农公司领入的空白保函凭证。小贷公司复核员每日日终将空白保函凭证、保函底卡、截留保函凭证和作废保函凭证入保险柜保管,定期核对系统内数量与实物数量是否一致,业务主管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凭证领入
1.小贷公司在业务系统中申请凭证购入,金农公司收到小贷公司申请后,在系统中进行凭证分配,然后将凭证寄出。各小贷公司每次领入凭证数量不得超过三个月使用量。
2.小贷公司在收到凭证后,应立即双人清点,清点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做凭证领入,将凭证入保险柜保管。
3.小贷公司复核员定期核对凭证数量,并与业务系统中凭证数量核对,保证账实一致,业务主管应每月检查一次凭证数量。
第十六条 凭证作废
对于损毁、污秽、丢失的凭证,小贷公司复核员在业务系统内将凭证作废,同时将作废凭证剪角,定期上交金农公司。小贷公司丢失凭证应及时书面告知金农公司,金农公司核实后在系统内公告凭证作废。
第十七条 印章领入
1.小贷公司在业务系统中申领印章,打印印章领取单,业务主管与经办员双人持身份证和加盖小贷公司公章的领取单到金农公司领取印章。
2.金农公司核对印章领取单上流水号,印章领取单上由小贷公司双人签收,金农公司留存双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领取单。
3.金农公司向小贷公司发放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章及印模,金农公司另留存一份印模备查。
4.小贷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印章损坏的,应及时向金农公司提出更换印章申请,同时将损坏的印章和印模交回金农公司,金农公司在业务系统中公告该印章作废停用。金农公司重新刻制印章后,再由小贷公司申领使用。
5.如小贷公司印章丢失,应及时向金农公司报告,将印模上交金农公司并做出书面说明。金农公司经核实后,在业务系统中公告该印章作废停用,为小贷公司重新刻制印章。
第五章 保函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应付款保函时,申请人应向小贷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根据小贷公司办理信贷业务所需材料提供。小贷公司应加强对交易真实性审查,申请人需要提供购销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如申请保函金额为五十万元以上,还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十九条 保函期限分为1个月、2个月、3个、4个月、5个月和6个月六种,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保函金额起点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客户资料建立、维护。小贷公司受理保函申请前在业务系统中查询客户信息是否存在,如未存在,则新建客户信息;如已存在,则维护客户信息。客户授信额度新建、维护和审批在信贷系统中完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保函
1.经办员审查客户申请资料,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保函申请书在系统中录入相关要素,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确定保证金比例,如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书。
2.经办员提交风险审查岗审批。
3.复核员打印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在签发日前缴存签发保函手续费和保证金。
4.申请人将手续费和保证金银行回单交回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复核员根据银行回单查询到账情况。
5.复核员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出函申请,打印保函凭证、手续费凭证和保证金缴纳证明,并开具手续费发票,手续费凭证和保证金缴纳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业务留存;第二联由会计留存,第三联交给客户做回单。
6.复核员将保函申请书、保函凭证提交业务主管复核。
7.业务主管根据签发保函申请书审核应付款保函各项要素,确认无误后加盖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章。
第六章 保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应付款保函可以转让保函权利。
1.应付款保函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应付款保函不得转让。
2.应付款保函转让手续须经出让人所在地小贷公司办理。
3.小贷公司经办员在受理保函转让业务时,应审查并留存出让人相关资料。出让人应提供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书、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转让
1.出让人和受让人在保函相应栏目填妥相关信息,保函凭证不能满足转让记载事项需要的,可以加附粘单,并由加附粘单的小贷公司在保函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小贷公司经办员通过票据防伪设备检查票据真伪(检查水印防伪、纸张纤维防伪、油墨防伪等),通过业务系统核查票据全部要素,并审查票据签章是否连续,是否通过系统转让,确认无误后交复核员再次审核。
3.复核员对票据真伪、票据要素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在票据上签章确认。
4.出让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并开具手续费发票。
5.小贷公司复核员打印手续费凭证。手续费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办员留存;第二联由会计留存,第三联交给客户做回单。
6.经办员审核相关资料,在保函业务系统中录入转让信息,提交复核员复核。
7.复核员根据资料复核确认。
8.业务主管审核保函转让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章。
第七章 保函贴现和转贴现
第二十五条 贴现率应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小贷公司同期贷款平均利率的80%。
第二十六条 应付款保函的贴现、转贴现期限从其贴现或转贴现之日起至到期日止。实付贴现、转贴现金额按保函金额扣除贴现或转贴现日至保函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办理贴现、转贴现的小贷公司与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期限及利息计算,应另加2天划款日期。
第二十七条 持函人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持函人本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书;
2.购销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如保函金额为五十万元以上,还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八条 贴现、转贴现
1.经办员在收到申请贴现、转贴现的保函后,向业务主管确认小贷公司近期是否有充足资金以备贴现、转贴现。如资金充足,则受理该保函贴现、转贴现申请。
2.经办员通过票据防伪设备检查票据真伪(检查水印防伪、纸张纤维防伪、油墨防伪等),通过业务系统核查票据全部要素,并审查票据签章是否连续,是否在系统中转让,确认无误后交复核员再次审核。
3.复核员对票据真伪、票据要素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在票据上签章确认。
4.经办员在业务系统中录入贴现信息,提交复核员复核。
5.复核员复核无误后打印贴现、转贴现受理单。保函凭证由复核员专夹保管,保函在系统内自动生成电子凭证。该保函后续贴现、转贴现,根据系统内保函电子凭证进行贴现、转贴现。
6.财务部门根据保函贴现、转贴现受理单进行款项划转。
第八章 保函兑付
第二十九条 保函到期提醒
承兑小贷公司经办员在业务系统中收到保函到期提醒,到期日前通过电话或信函的方式提示付款人于到期日前在小贷公司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上存放扣除保证金及其利息后的保函金额余款,并于到期日按双方约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条 持函人按期提示付款
1.持函人于到期日前至少10日向开户小贷公司提示付款,填写到期兑付申请书,将应付款保函提交开户小贷公司。
2.小贷公司经办员通过票据防伪设备检查票据真伪(检查水印防伪、纸张纤维防伪、油墨防伪等),通过业务系统核查票据全部要素,并审查票据签章是否连续,确认无误后交复核员再次审核。
3.复核员对票据真伪、票据要素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在票据上签章确认。
4.经办员告知持函人应在提示付款日当天将兑付保函手续费存入小贷公司结算账户。
5.持函人将缴纳手续费银行回单交回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复核员根据银行回单查询到账情况,并开具手续费凭证。手续费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办员留存;第二联由会计留存,第三联交给客户做回单。
6.经办员于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业务系统中做提示付款申请,提交复核员复核。
7.复核员复核确认,打印提示付款单。持函人在提示付款单上签字确认。
8.经办员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向承兑小贷公司提示付款,承兑小贷公司经办员收到提示付款信息后,待到期日进行兑付。
9.承兑小贷公司经办员于到期日在系统中录入兑付信息,复核员复核无误打印兑付受理单。
10.财务部门根据兑付受理单进行划款,将保函金额划入提示付款小贷公司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持函人开户小贷公司在收到款项当天电话通知持函人,与持函人约定划款日期。应付款保函凭证由持函人开户小贷公司留存,已兑付保函在系统内自动生成电子凭证备查。
第三十一条 持函人未按期限提示付款
1.持函人向小贷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小贷公司查验票据真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承兑小贷公司提示付款。
2.如保函已过到期日,承兑小贷公司应在收到提示付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往提示付款小贷公司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提示付款小贷公司在收到款项当天电话通知持函人,与持函人约定划款日期。
3.如保函尚未到期,承兑小贷公司和提示小贷公司可按上述操作时限顺延兑付日期。
第三十二条 付款人未足额交存保函金额
保函到期,付款人未交存或未足额交存保函金额,则未交存部分金额转为逾期贷款,按各小贷公司逾期贷款操作流程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按上月公布平均贷款利率的1.5倍(低于0.06%的,按日利率0.06%)缴付滞纳金;
1.付款人不能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承兑人的;
2.承兑人不能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的;
3.持函人提示付款小贷公司不能如期将保函金额付给持函人的;
4.相关当事人不能如期提示付款而造成付款延迟的。
第九章 保函挂失
第三十三条 持函人丢失保函凭证,可通过电话挂失保函,七日内该保函临时暂停支付。持函人应于电话挂失七日内至任一小贷公司办理保函正式挂失。
第三十四条 电话挂失
1.持函人可通过拨打小贷公司电话或金农公司400客服电话进行保函凭证挂失。
2.经办员通过业务系统核查挂失人身份真实性,若身份真实立即联系承兑小贷公司暂停支付。
3.挂失人自电话挂失起七日内应持办理挂失所需资料前往小贷公司办理正式挂失。若挂失人七日内未到小贷公司办理正式挂失,则该挂失保函凭证可继续正常支付。
第三十五条 正式挂失
1.持函人办理应付款保函挂失时,应提供持函人有效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供经办员身份证明及授权书。
2.持函人到任一小贷公司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保函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金额和保函相关要素。
3.经办员根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在业务系统中查询相关票据要素及保函状态。如查询审核无误,挂失人缴纳保函挂失手续费,经办员在业务系统中做挂失处理,并提交复核员复核确认。
4.复核员复核确认后打印挂失止付通知书和手续费凭证,开具手续费发票,并在系统内向承兑小贷公司发出已正式挂失信息。
5.持函人挂失七日后可凭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挂失止付通知书到挂失小贷公司开具应付款保函权利证明,该保函自开具证明之日起不可转让、贴现、转贴现。
6.持函人于保函到期日前凭应付款保函权利证明提示付款。
第三十六条 承兑小贷公司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在挂失前已被支付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手续费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的承兑、转让、挂失和兑付手续,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1.承兑应付款保函时,小贷公司向付款人收取手续费的费率原则上应相当于该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担保的费率;
2.小贷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转让和挂失手续,可向持函人收取每笔100元的手续费。
3.小贷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兑付手续,可向持函人收取不超过保函金额0.3%的手续费。
第十一章 保证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小贷公司于开办保函承兑业务前在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并将该账户加入金农公司现金池。小贷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及保函兑付各环节的资金。承兑小贷公司于保函到期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先行垫付客户保证金利息,金农公司按季分配存入现金池保证金收益。
第三十九条 保证金存入。保证金由申请人于保函签发日前根据与小贷公司约定比例存入保函专用账户。
第四十条 保证金支取。承兑小贷公司于保函到期日从保函专用账户中自行支取保证金。
第十二章 业务检查及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函签发后,承兑小贷公司应加强跟踪检查,按各小贷公司贷后管理要求事项自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小贷公司建立保函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申请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授信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缴存证明、应付款保函原件或复印件、提示付款通知书、垫付及清收记录等。
第四十三条 金农公司每日日终自动检查保证金支取情况,下一工作日向违规支取保证金的小贷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并出具书面报告,将报告报送省金融办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金融办每半年对金农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各市金融办要将应付款保函业务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日常监管中。
附件3: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
应付款保函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应付款保函的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由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相关办法规定的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
第二章 应付款保函的会计核算流程
一、空白应付款保函管理
1.金农公司购入应付款保函、应付款保函保证金缴存证明、应付款保函权利证明。
收:重要空白凭证/应付款保函
重要空白凭证/应付款保函保证金缴存证明
重要空白凭证/应付款保函权利证明
2.金农公司售出应付款保函、应付款保函保证金缴存证明、应付款保函权利证明。
付:重要空白凭证/应付款保函
重要空白凭证/应付款保函保证金缴存证明
重要空白凭证/应付款保函权利证明
3.小贷公司购入应付款保函、应付款保函保证金缴存证明、应付款保函权利证明等凭证。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保函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
收:重要空白凭证/应付款保函
重要空白凭证/应付款保函保证金缴存证明
重要空白凭证/应付款保函权利证明
4.小贷公司作废应付款保函、应付款保函保证金缴存证明、应付款保函权利证明等凭证。
付:重要空白凭证/应付款保函
重要空白凭证/应付款保函保证金缴存证明
重要空白凭证/应付款保函权利证明
二、小贷公司承兑应付款保函的会计核算
1.承兑应付款保函的小贷公司可要求付款人在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存放不超过保函金额30%的保证金,小贷公司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借:银行存款
贷:存入保证金/保函业务保证金
2.承兑应付款保函时,小贷公司可向付款人收取手续费,费率不得高于该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担保的平均费率。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函业务手续费收入
3.登记应付款保函
收:表外对外担保业务/应付款保函 (金额为保函金额)
4.销记应付款保函凭证
付:重要空白凭证/应付款保函 (金额为保函份数)
三、保函流通过程中的会计核算
1.小贷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转让和挂失手续,可向出让人收取每笔100元的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函业务手续费收入
2.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贴现,贴现率应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公司同期贷款利率的80%(应付款保函贴现是作为持函人的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地小贷公司转让应付款保函的行为)。
借:贴现资产/应付款保函贴现/面值
贷:银行存款
贴现资产/应付款保函贴现/利息调整
保函截留在小贷公司,登记表外业务
收入:代保管有价单据/保函/未结清 (金额为保函金额)
3.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转贴现,转贴现率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应付款保函转贴现是作为持函人的小贷公司向其他小贷公司转让应付款保函的行为)。
(1)办理转贴现的小贷公司(出让方)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贴现资产/应付款保函贴现/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应付款保函贴现/面值
利息收入/保函贴现利息收入
(2)受理转贴现的小贷公司(受让方)会计处理
借:贴现资产/应付款保函转贴现/面值
贷:银行存款
贴现资产/应付款保函转贴现/利息调整
四、应付款保函兑付时的会计核算
(一)持函人开户小贷公司会计核算
1.持函人到开户小贷公司提示付款,小贷公司截留保函,并登记相关业务要素,至到期日前向承兑小贷公司提示付款。
收:代保管有价单据/保函/未结清 (金额为保函金额)
2.持函人小贷公司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保函业务
付:代保管有价单据/保函/未结清 (金额为保函金额)
收:代保管有价单据/保函/已结清 (金额为保函份数)
3.持函人小贷公司将款项支付给持函人。
借:其他应付款/保函业务
贷:银行存款
4.小贷公司为开户企业或个人办理应付款保函兑付手续,可向持函人收取不超过保函金额0.3%的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函业务手续费收入
(二)承兑小贷公司会计核算
1.应付款保函未用退回,承兑小贷公司账务处理。
(1)退还保证金
借:存入保证金/保函业务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2)支付保证金利息
借:利息支出/保证金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3)销记应付款保函
付:表外对外担保业务/应付款保函
2.承兑小贷公司到期正常兑付。
(1)付款人补足剩余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保函业务
(2)将保证金、保证金利息连同付款人补足的款项,一并划至持函人开户小贷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保函业务
存入保证金/保函业务保证金
利息支出/保证金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付:表外对外担保业务/应付款保函
3.承兑小贷公司垫款兑付应付款保函。
(1)到期时,付款人未及时交足剩余款项,形成承兑小贷公司的垫款。
借:存入保证金/保函业务保证金
利息支出/保证金利息支出
逾期贷款/应付款保函垫款
贷:银行存款
(2)承兑小贷公司日后收回垫款,每日按垫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利率日利率的1.5倍,低于每日0.06%的,按每月0.06%)。
借:银行存款
贷:逾期贷款/应付款保函垫款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滞纳金
(3)销记应付款保函。
付:表外对外担保业务/应付款保函
4.承兑小贷公司延期兑付应付款保函。
(1)付款人补足剩余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保函业务
(2)持函人到期没有要求兑付,将该项款转为其他应付款。
借:存入保证金/保函业务保证金
利息支出/保证金利息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保函业务
(3)在兑付的期限内持函人要求兑付。
借:其他应付款/保函业务
贷:银行存款
付:表外对外担保业务/应付款保函
(4)超出兑付允许的期限,持函人仍未要求兑付,则将款项退还给付款人。
借:其他应付款/保函业务
贷:银行存款
付:表外对外担保业务/应付款保函
(5)在兑付的期限内持函人要求兑付,承兑小贷公司延期支付,则需要缴纳滞纳金。
借:其他应付款/保函业务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付:表外对外担保业务/应付款保函
5.受理贴现小贷公司到期处理。
(1)受理贴现小贷公司在保函到期前向承兑小贷公司提示付款,收到款项后作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贴现资产/应付款保函贴现/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应付款保函贴现/面值
利息收入/保函业务利息收入
付:代保管有价单据/保函/未结清 (金额为保函金额)
收:代保管有价单据/保函/已结清 (金额为保函份数)
(2)受理转贴现小贷公司在保函到期前向承兑小贷公司提示付款,收到款项后作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贴现资产/应付款保函转贴现/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应付款保函转贴现/面值
利息收入/保函业务利息收入
五、应付款保函准备金的计提。
(1)承兑小贷公司将保函业务视同担保业务于当年年末按保函余额的1%计提担保赔偿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担保赔偿准备
贷:担保赔偿准备
(2)对垫付形成的逾期贷款需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款
贷:贷款损失准备
第三章 报 表
本业务将通过“江苏省小额贷款应付款保函业务状况表”统计分析,样表如下: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状况表 |
年 月 |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
指标分类 |
本月发生额 |
本月余额 |
本年累计发生额 |
金额 |
笔数 |
金额 |
笔数 |
金额 |
笔数 |
应付款保函余额 (=上月余额+当月签发额-当月承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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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期限 |
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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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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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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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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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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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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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类 |
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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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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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金融机构贴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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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保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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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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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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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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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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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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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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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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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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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费率 |
签发平均费率(%) |
|
贴现平均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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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现平均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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