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政策法规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2-22   浏览次数:

   

  镇政发〔2012〕7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加快促进转型升级,提升全市综合实力,现就企业改制上市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政策意见所称拟上市公司,是指经初审列入我市重点培育对象,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市辖范围内注册登记和依法纳税(拟境外上市企业,其经营主体注册在市辖范围内)、具有上市意愿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在3000万元以上或应税收入累计3亿元以上;

  3.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较高成长性,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4.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5.已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首期费用,中介机构已完成尽职调查和上市可行性分析,并已制定改制上市方案和时间表。

  按照梯度培育的原则,建立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资源库平台建在市发改委。入库的企业由各辖市区发改经信委(镇江新区经发局)及相关部门推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和上市积极性高的企业遴选出来,不断充实、优化上市后备资源库,使上市后备资源始终保持在60家左右。市发改委要严把上市关,会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认真审核和排队,确定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对企业成熟度不够,成长性不强、三年内难以达到上报(证监会)要求的,不列入享受政策企业名单,不得享受上市有关税费扶持政策。

  二、扶持政策

  1.拟上市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办理房产权证、土地权证、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在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按实征收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补助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

  2.拟上市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应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中扣除必须缴纳的相关费用后的部分,经财政渠道在企业上市后全部返还给企业。

  3.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公司设立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以前年度会计记录产生的税收,与当年应缴税收合并征收,并计入当年基数,合并征收后,企业上缴税收超过全市税收平均增长幅度的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补助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

  4.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后,自辅导年度起三年内企业上交所得税每年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企业上市后或三年内未上市的,政策不再延续。

  5.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本市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国家扶持的产业的,对项目实施主体及有功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募集资金在5亿元以内的,奖励100万元;募集资金在5-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享受本奖励后,不再享受市政府有关大项目奖励的相关政策。

  6.如确属推进上市急需解决的其他问题,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商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形成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办理。

  7.加大对企业上市的目标管理考核,设立企业上市目标考核奖,各辖市区每上市1家企业,奖励5万元。

  8.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市发改委、各辖市区发改经信委(镇江新区经发局)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通报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市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服务企业上市工作。市发改委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分析研究解决企业上市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召开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9.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市的投资项目,参照市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其审批进入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优先列入我市重点向上争取范围,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国债和专项资金扶持。

  三、兑现程序

  拟上市企业申请享受有关税费优惠和补助奖励政策的,应向当地上市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报市发改委初审(辖市除外),市发改委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并报市政府同意。由市相关部门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应享受的政策。其中辖市企业由企业与所在地政府或所在地政府授权的部门签订;辖区企业由企业与辖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签订四方协议,然后按税源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先行全额兑付相关款项,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券商等中介机构受理镇江企业上市业务应及时向市发改委(上市办)报备;与未报备的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不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市发改委将及时通报相关券商等中介机构业内服务情况,供拟上市企业进行选择;拟上市企业应认真落实《江苏省企业上市备案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67号文)精神,主动向各地上市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并经各地上市主管部门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经初审后及时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情况将作为省有关部门出具意见的前置条件,未备案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拟上市企业自签订政策兑现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能上市的(因故三年内未能上市,其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延长一年),或上市后股权未在当地证券机构托管和开设证券账户的,由与企业签订优惠政策协议的政府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按协议约定全额追回其政策优惠款项。

    本政策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5日

打印本页】【加入收藏】【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