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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23   浏览次数:

   句政发〔2015〕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趋势,鼓励我市更多的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进入资本市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经句容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句政发〔2012〕46号)文件基础上,针对全市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建立“新三板”后备企业资源库

  (一)“新三板”后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句容市范围内注册,拟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

  2.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持续经营能力强,发展前景好;

  4.公司股权明晰,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5.公司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6.公司必须有1家以上战略投资者或创投机构进驻。

  (二)“新三板”后备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上市办递交“新三板”后备企业申请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所在镇(街道、管委会)的推荐意见;

  2.上市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中介机构专家评审;

  3.对纳入“新三板”后备的企业进行公示;

  4.上市办将公示结果报市上市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上市办发文确认后备企业资格(每年度后备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家)。

  (三)“新三板”后备企业管理模式

  “新三板”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两年内未能成功挂牌的,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二、鼓励扶持政策

  1.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新三板”后备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办理房产权证、土地权证、产权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各项地方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参照句政发〔2012〕46号文件执行。若企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参照句政发〔2012〕46号文件,由全额奖励改为地方留成奖励。兑现时间为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

  对“新三板”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因会计科目调整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因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参照句政发〔2012〕46号文件,由全额奖励改为地方留成奖励。兑现时间为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

  3.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以挂牌当年为基数,三年内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参照句政发〔2012〕46号文件执行。

  三、完善“新三板”协调会议

  企业在推进挂牌过程中遇到的亟需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的,通过协调会议的方式,由企业申请,上市主管部门审核,报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召开。

  四、其它事项

  1.句政发〔2012〕46号文件奖励对象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享受“新三板”补充意见的企业不再享受句政发〔2012〕46号文件相关奖励政策;

  2.本补充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补充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时间暂定五年。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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