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发〔2017〕11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扬中经开区,扬中高新区,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更好地推动全市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做强做优
1.奖励贡献大户。对入库税收(增值税、所得税,不含调库,下同)首次分别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集团公司,不含平台、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分别奖励法定代表人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当年入库税收比往年最高额增加3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法定代表人30万元、50万元。对入库税收首次分别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金融保险、信息通讯、烟草、石油等国家专营类企业除外),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激励升档晋位。对位列“三十强”前三名且入库税收达到“三十强”平均增幅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列“十强”第一名且入库税收达到全市平均增幅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奖励15万元。对首次进入“三十强”的工业企业、“十强”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在“三十强”工业企业、“十强”现代服务业企业中排名晋升3位以上的企业,各奖励法定代表人5万元。对首次进入“重点成长型工业企业”、在“重点成长型工业企业”中排名晋升5位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
3.培育总部经济。对新引进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税的国内外集团总部、区域性总部企业,前三年分别奖励入库税收地方留成的100%、80%、60%。对重组市外企业或虽有市外分支机构但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当年入库税收达到3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以上的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企业。对当年新入围省服务业百强且总部注册在扬中的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市行业龙头企业并购其他同类企业的,实际并购规模达3000万元的,给予交易总额1‰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并按最优惠政策收取相关行政规费。
4.培扶文化产业。对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仪器设备购置投入超过200万元的,按不超过实际财务支出的2%奖励投资主体。对纳税销售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新业态文化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原创的影视、动漫产品,在国家级和省级媒体展播的,分别奖励创作单位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重点文化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二、支持企业提升发展质效
5.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国家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含扬中市级)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定并出台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6.鼓励提档升级。对在商标名牌、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电子商务、软件认证、绿色低碳、清洁生产、节能降耗等领域,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推动“军民”融合。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的,每项认证(许可)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军民融合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集约节约发展
8.建设园区载体。分三年对新认定授牌的国家级高新区奖励500万元,省级高新区、新兴产业基地奖励2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园区(含基地、特色小镇、公共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9.发展楼宇经济。经认定的楼宇产业园项目申办建设中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工业园区标准执行,项目建成验收后再按应缴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楼宇产业园新引进市外企业、本市新办企业入驻,年度入库税收总额首次分别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对楼宇业主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高效利用土地。工业厂房4层以上、办公楼(研发楼)等辅助用房建筑檐口高度24米以上的,超过部分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奖励4层(含)以上工业厂房100元/平方米。对亩均年税收高于30万元、5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当年入库税收增量地方留成的10%、20%。
11.淘汰落后产能。对主动淘汰落后产能,转型生产鼓励类产品的企业,自转产之日起,三年内奖励转型产品入库税收地方留成的30%。对按要求关闭的化工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不高于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按期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组织对其所淘汰生产设备进行专业评估,企业完成设备处置工作后按其专业生产设备评估净值给予一定奖励补助。
四、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12.支持境内外上市。继续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和境外实现上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原企业法人代表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原企业法人代表150万元;企业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扬中的参照执行;企业成功转板的,补足奖励差额。奖励资金在企业实现挂牌上市时支付50%,完成资金募集支付50%。
13.拓展融资渠道。对本地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当年股权投资我市工业企业的,按其股权投资额,给予不高于1%的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天使投资机构投资本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因被投企业破产而导致投资损失的,给予不超过首轮投资实际发生额20%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提供融资担保。对注册资本亿元以上且日均担保贷款余额超过注册资本4倍的担保机构,三年内按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3‰给予风险补偿,以后按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对发展前景好、扩张能力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工业企业,补助贷款担保费用的20%,单笔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15.吸引外资项目落户。对累计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本市工业土地等别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产业类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按照实际到位外资的1‰奖励其项目负责人。
16.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设立突出贡献奖,对年自营出口净增加额10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设立重大贡献奖,对年自营出口净增加额5000万美元以上、10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50万元基本奖励,每净增加额1000万美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自营出口净增加额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每净增加额10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自营出口净增加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一般贸易项下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以企业实缴保费额为依据,按50%比例给予补助。对当年新设立境外营销及服务网络、贸易公司、生产加工企业,且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以上并实际运作,带动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企业参加纳入年度贸易促进计划的展会,给予50%的补助,单个展位资助不超过3万元,同一企业资助不超过10万元。
17.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对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自工商注册起一年内外包执行额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取得外包执行额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深入推进科技创新
18.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凡经国家部委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在省、镇江市财政补助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每个国家级平台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创成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19.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设立自主创新重大成果奖,每年评定1项,每项奖励20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1:1配套奖励;市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奖金额度分别提高到5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专利金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获得国家、省级专利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对获得镇江市级专利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0.培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其中,首次认定奖励5万元,第三年与第六年重新认定分别奖励2.5万元。新认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产品每项奖励0.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每项奖励2万元。
21.提升企业研发机构水平。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省级研发机构奖励10万元,省研究生工作站奖励5万元。对建成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10万元,建成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奖励5万元。
22.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注册为独立法人的技术转移机构,运行满一年的,根据其运行绩效择优给予经费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体制健全、运转良好、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成效明显的科技服务机构,按上年度科技服务绩效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七、促进人才优先发展
23.鼓励人才(团队)来扬创新创业。对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双创”人才投资创办实体企业的,除项目资助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同时分别享受最长三年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镇江“金山英才计划”顶尖人才计划及其他子计划的人才投资创办实体企业的,给予100~3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同时分别享受最长三年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贷款贴息。凡通过“江雁计划”资格审查的,给予人才(团队)10万元综合补助,后续根据人才入选其他层次人才项目情况追加30~100万元综合补助。对于入围(未通过评审)的国家“千人计划”的人才项目,奖励人才本人10万元。
24.鼓励企事业单位柔性人才引进。对柔性引进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的,给予20万元资助;引进国家“千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的,给予10万元资助;引进“百千万人才工程”、“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的,给予5万元资助。探索社会化引才,对人才中介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协助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依据入选人才项目给予引才机构或个人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聘请海外引才顾问,对经考察符合担任我市引才顾问的海外引才机构,给予每年3万元顾问津贴。
25.支持校地共建产业园、研究院。支持各镇(街、区)依托高校的人才优势和成熟的科研成果建立产业园区,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高地,对发展势头强劲、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园区,经市综合认定,分期给予各镇(街、区)或高校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各镇(街、区)和高校合作共建产业研究院、研究中心或技术转移中心,对研究院、研究中心或技术转移中心运行良好成效显著的,给予20~100万元经费支持。鼓励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按省引才计划标准设立国家“千人计划”研究院,经省引才计划认定的,与我市产业发展相匹配且仅与扬中市企事业单位签约的“千人计划”专家建立的“千人计划”研究院,给予研究院一次性100万元综合补助。
26.推行“江洲精英一卡通”。对“金山英才卡”工程实施对象、“江雁计划”入选人才、入选“169”工程科技骨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科技战线突出贡献者发放“江洲精英一卡通”。
八、附则
27.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各项奖励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重大环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
(2)企业存在欠薪欠保、不按约定缴纳慈善资金等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
(3)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向市外转移税收及重大失信行为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28.考核兑现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纳税销售、入库税收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各类争创工作成果以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为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并追回相关奖励补助资金。
29.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在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不享受投入和纳税奖励。符合本政策意见及其他政策意见的同一奖项按最优惠条款执行。同类奖项均不重复计奖。
30.本意见中涉及地方留成财力的扶持政策,先由市财政奖励,年终结算时,由市、镇(街、区)按现行财力分享比例分级负担,其他奖励政策由市财政承担。
31.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兑现日常工作。工业经济、服务业发展考评由市发改经信委牵头负责,外向型经济发展考评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科技创新考评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人才优先发展考评由市人才办牵头负责,文化产业发展考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各牵头部门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考核奖励细则并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和操作。
32.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扬发〔2014〕15号)、《关于“加快建设楼宇产业园、大力发展楼宇经济”的实施意见》(扬发〔2014〕4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扬政发〔2013〕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扬发〔2016〕53号)、《关于印发〈扬中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文改发〔2016〕1号)、《关于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扬政发〔2014〕18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扬发〔2014〕6号)、《关于完善加快高层次人才聚集的政策意见》(扬办发〔2014〕26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