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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新区加速开放创新八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6   浏览次数:

各基层党(工)委、党组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单位:

  镇江新区加速开放创新八项措施已经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镇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2017322   

  

  

   

镇江新区加速开放创新八项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区战略,围绕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特色产业发展方向,进一步扩大开放、加速创新,在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苏发〔2017〕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镇江市“聚力创新”六条政策措施》(镇政发〔2016〕52号)的基础上,特制订如下措施。

  1.支持重大创新载体落户。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在镇江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支持知名科学家、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院所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验室或具有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特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上载体引入核心技术、采购关键设备、配备核心研发团队并将对镇江新区重点特色产业发展能起到重大引领和支撑作用的,新区财政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其中产业技术研究院最高可达5000万元),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扶持项目。

  2. 支持设立产业协同创新研发总部。对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中央直属企业在镇江新区牵头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协同创新研发总部,立足于镇江新区重点特色产业、配备稳定研发团队和必要研发设备且开展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及价值链高端环节研发攻关的,新区财政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

  3. 鼓励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对技术国际领先、行业带动性强且符合镇江新区重点特色产业定位的科技成果,落户后3年内在镇江新区成功产业化,且年应税销售分别达到1亿元以上或5亿元以上的项目,新区财政按其对新区地方贡献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或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促成上述成果成功转移到新区的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机构,新区财政按单个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实施“宜业”引才计划。建立人才工作基金,专门用于人才引进和人才贡献的奖励。经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可的杰出人才,其创新项目对镇江新区重点特色产业发展能起到重大引领和支撑作用的,新区财政按照人才在政策3年有效期内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的税后所得100%的比例给予人才特殊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对人才领衔创新项目按研发总投入10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综合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其创业项目对镇江新区重点特色产业发展能起到重大引领和支撑作用的,新区财政按人才创业项目总投100%给予一次性综合资助,最高资助2000万元,同时提供新区内企业相互采购产品补贴,给予买方当年购买总额的5%补贴,政策有效期内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5. 实施“宜居”留才计划。经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可的杰出人才来新区创新创业且其项目对镇江新区重点特色产业发展能起到重大引领和支撑作用的,新区为其提供一套精装商品房和生活配套服务,发放有健康管理、旅游、休闲健身等功能的“金山英才卡”,优先落实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问题,优先推荐参加各类高层次人才培训。上述人才(团队)及其项目对所在企业跨越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对新区地方贡献列前50强、或对新区地方贡献增幅列前20强的,新区财政按企业对新区地方贡献的20%给予人才(团队)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6. 加速重大节点项目落户。鼓励世界500强企业、央企或大型国企、境内外上市公司来新区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含区域总部),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的新设项目公司,新区财政按不高于注册资本金实缴资本的5%给予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办补助只享受一次,且申领期限在企业投产之日起一年内。

  7. 扶持快速见效重大项目。鼓励引进镇江新区特色产业和重点产业链重要节点和整机终端类项目,按照新落户企业销售规模、产出效益、见效速度给予奖励,对企业年度应税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5%的,新区财政连续3年内,每年按照不高于当年企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的5%(高新技术企业为3%)给予奖励。 

  8. 促进企业上市做大做强。培育壮大上市企业队伍,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镇江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镇江新区、且对新区产业结构调整或招商引资有重大推进作用的,专题研究确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跨越式发展,对新区特色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新区财政按其高管个人对新区地方贡献对企业高管给予奖励。

  符合以上政策条件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个条款的或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区兑现或配套的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上述政策措施由镇江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解释,并会同组织统战部、经济发展局、招商中心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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