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管理细则》的通知
镇政金办发〔2017〕3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7〕15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镇江市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镇江市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镇江市企业融资环境,有效缓解我市部分企业转贷难题,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规范镇江市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建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0号)与《关于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7〕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是指经镇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核准的拥有小额贷款经营资格,为小微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服务的公司。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辖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为“转贷服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XX市XX区XX转贷服务有限公司”、“XX县(市)XX转贷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为小微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服务。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发起人向辖市区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辖市区金融办初审后,再向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市金融办审核批准后,发起人持市金融办核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原则上各辖市(区)可设一家,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支持和鼓励财政资金、从事资本经营的国有控股平台,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组建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
第五条 申请设立材料:
(一)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
(二)辖市区金融办请示;
(三)主发起人必须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纳税证明、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法人股东上一会计年度须为盈利企业,且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末所有者权益的35%)、企业信用记录、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若有自然人股东,须提供股东个人简历、身份证、自有资金出资承诺书、个人资产评估报告、个人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总经理)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65岁以下)、学历复印件(中专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简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营业场所选址资料:公司拟设营业场所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码);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
第三章 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金融办授权市金融办履行全市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各辖市(区)金融办应负责属地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监管管理工作。市金融办牵头辖市(区)金融办对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具体负责各地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法人机构的筹建、开业,建立现场检查制度,统一编制全市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的业务统计和监管报表。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以下各项为市金融办审核各地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筹建请示的主要事项,各辖市(区)金融办在初审中参照执行:
(一)审核股东基本条件、出资数额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标准;
(二)审核公司拟确定的名称是否符合工商登记要求;
(三)审核公司初步确定的经营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是否具备任职能力;
(四)审核公司的组织章程;
(五)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八条 以下内容为各级金融办日常监管中主要监管和查处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股权、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公司名称、公司章程等;
(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资格审查;
(三)跨越批准的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四)未经批准从事超范围经营活动;
(五)高利放贷;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贷款风险识别、反馈财务信息、报送财务资料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
(七)拒绝或者阻碍监管机构监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按照“服务企业、规范运作、专业高效、控制风险”原则,为镇江市辖区内正常经营的企业及个人经营性贷款客户(以下简称商户)在合作银行范围内提供转贷服务的专项业务。
第十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服务对象:在镇江市辖区内合作银行贷款且正常经营的企业和商户。转贷资金使用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镇江市本级及各辖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企业和商户,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商户为符合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个人合伙经营、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已取得合作银行“贷款续贷推荐函或银行贷款放款通知书”。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额度:原则上单个企业使用“转贷服务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期限:原则上1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收费标准:资金使用费,前20个工作日(含20个工作日),每天为转贷客户使用转贷服务额的万分之三;超出20个工作日部分,每天为转贷客户使用转贷服务额的万分之五,并按实际使用天数收取(根据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联合会商,可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前述使用费包含公司收取的服务收益、风险准备金等。转贷客户需支付至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指定的账户。除此之外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总经理)由市金融办批准后担任。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按需组织转贷资金,具体负责转贷服务的办理、审核、发放及服务收益的收取等事宜。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搭建完整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二)选定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合作银行,设计明确转贷资金使用流程。
(三)负责具体业务客户资料复核。
(四)资金及财务管理:客户资料及相关合同审核完毕后,确认资金调拨路线及客户费用到账。对符合管理制度要求的项目,审批资金由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专用账户放款。
(五)进行资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资金报告。
(七)负责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重要凭证、合同的保管与归档。
(八)定期向市金融办报告工作,接受、服从监督。
第七章 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指有意愿为其授信客户利用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进行转贷续贷服务,并与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且出具《关于申请小微企业周转贷款的公函》的银行。
第十七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根据转贷需求,逐步增加合作银行,扩大覆盖范围和转贷规模。
第八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转贷客户申请:贷款到期前15天向合作银行或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镇江市小微企业转贷服务申请表》,明确转贷客户基本信息以及资金需求情况,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合作银行初审。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审核:合作银行根据续授信调查情况明确续授信意见,并报银行相关部门审核,审核确认后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续贷推荐函》或《银行贷款放款通知书》,向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报送。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复核: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根据合作银行续贷意见,对转贷客户进行实地调查、访谈, 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并根据银行出具的“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或银行贷款放款通知书”,在核实企业相关资料基础上,对符合转贷条件的转贷客户办理借款手续,不通过则告知转贷客户。
第二十一条 借款手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与符合转贷条件的转贷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标准收取相应转贷费用。
第二十二条 资金划拨:为保证转贷服务资金封闭运转,转贷服务资金直接汇入转贷客户在合作银行指定账户,资金到账后,银行扣款。
第二十三条 资金返还:贷款结清后,合作银行按照放款流程进行放款,放款资金直接受托支付进入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
第九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由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仅用于符合要求的转贷服务,每笔业务均需经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批方可放款。
第二十六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指定开立的专户为转贷服务合法放款及受托支付账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账户不可作为放款账户。
第二十七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一般户为公司收取相应费用的结算账户。
第二十八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收取的转贷增值服务收益,包括提取转贷风险准备金、服务收益及服务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业务发生台账制度,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合作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三十条 定期进行资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中期和年度资金报告。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实行电子档案归档制度。
第三十二条 每笔业务需建立独立的档案,包括:A卷客户基础资料、B卷合同资料、C卷抵质押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档案存放: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存放于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处,供随时查阅。
第十一章 信息汇报及披露
第三十四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业务团队每日制作业务台账。
第三十五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每月统计业务数据,汇总公司运营情况向市金融办汇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市金融办、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合作银行定期参与,交流业务进展,汇报运转情况。
第三十七条 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合作银行均有义务对转贷服务进行宣传与推广,以便帮助更多的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镇江市小微企业转贷服务申请表
申请日期: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 |
(盖章)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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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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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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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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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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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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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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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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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
意见 |
经审查,同意推荐并承诺对审查的真实性负责。
客户经理签字:
支行行长签字 支行盖章
年 月 日 |
初审
意见 |
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意见:
签字 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复审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贷款续贷推荐函
转贷服务公司:
(企业名称)在我行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于 年 月 日到期,该企业已于 年 月 日办理该笔贷款续贷手续。经我行审核,该企业符合我行的续贷要求,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该企业的上述贷款经我行及上级行的贷款审核,符合我行的续贷条件,我行将按正常程序续贷给该企业,并将在 年 月 日前下放续贷资金。
二、在续贷资金发放到企业贷款账户的同时,根据贷款企业的支付委托,我行将受托支付到你公司指定以下帐户:
户名: ;
账号: ;
开户银行: 。
业务承办部门:
业务经办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原贷款银行负责人(签字):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委 托 书
银行:
根据《镇江市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本企业用于归还贵行 万元(小写 元)贷款的资金来源为 转贷服务公司的周转贷款,该笔贷款续贷到账以后,特委托贵行直接将该 万元资金扣划归还我企业在 转贷服务公司的周转贷款本息。若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委托。
还款账户:
开户单位:
账 号:
开 户 行:
委托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申请办理小微企业周转贷款的公函
转贷服务公司:
根据《镇江市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精神,本行自愿申请与你公司合作,为本行办理小微企业周转贷款业务,并指定部门与人员与你公司进行具体业务操作,出具的“贷款续贷推荐函”为本行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授权下列人员办理。
1.办理部门:
2.办理人员:
3.联系人电话:
4.印章印模:
5.办理人员签字:
原贷款银行:
(公章)
年 月 日